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促-26316-2024102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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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16號 債 權 人 吳冠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思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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