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司促-27240-202410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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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債 權 人 謝依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蔣國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本件程序所提證物僅有無任何人簽名用印之互助會約定書,已難認有何證明力可言,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04,300元、新臺幣221,000元之計算式。㈡提出具有會員簽名之互助會契約書影本(全部)。」,債權人僅陳報所請求款項之計算過程而已,其主張已屬片面,復對於債務人如何借標、向何人借標、所借款項新臺幣425,300元是否皆為債權人所給付、果爾則債權人給付之證明何在等情形,皆付之闕如,實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