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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促-27244-202410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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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本件買受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人?㈡提出淶湰琩工程有限公司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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