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促-27504-202410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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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 債 權 人 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靖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陳靖 玉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5,016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債務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陳報請求金額15016元之計算方式。」,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24日陳報,惟所提出之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所有權人非債務人陳靖玉所有,後本院於113年9月26日再次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所有西屯區福德段1503建號之異動索引,以釋明110年11月12日以前為債務人陳靖玉所有(110年11月12日以後所有權人非債務人)。㈡提出全部完整之規約影本。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是否仍對債務人請求111年3月~111年6月之管理費?如是,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因110年11月12日以後所有權人非債務人)。」,債權人於113年10月1日補正,依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所提管理規約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管理費及公共基金均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並由本院依職權查詢台中市地籍異動索引可知,自110年11月12日起,該建物之所有權人已產權移轉,債務人已非所有權人,債權人未提出 對債務人請求管理費之依據,自屬就其請求原因事實未盡釋 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