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7816-2024100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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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16號 債 權 人 蘇玉朋 代 理 人 張如焱 債 務 人 任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陳報狀載明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2年8月11日,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1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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