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28139-202411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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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39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哲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一、確認本件支付命令究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或「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請擇一)二、補正有「貸與人」簽名用印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三、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