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司促-28141-202411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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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1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福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其請求,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所載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㈢提出債務人吳福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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