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促-28521-202410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債 權 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燦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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