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28529-202410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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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9號 債 權 人 沈珮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又青、張康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民國110年12月15日及111年2月21日匯款之清晰匯款單彩色影本。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民法203條參照。)㈣債務人張康倪業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請台端具狀撤回對張康倪之請求。㈤提出債務人黃又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