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促-28532-202410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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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 債 權 人 胡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世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執票人,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支票背書人王世佑發支付命 令,惟查,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有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背書人王世佑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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