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8674-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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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徐艾品諺 徐艾峻合 一、債務人徐艾品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伍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艾品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艾峻合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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