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8701-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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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 債 權 人 林心蕾即林彥丞之繼承人 林芮歆即林彥丞之繼承人 前列林心蕾即林彥丞之繼承人、林芮歆即林彥丞之繼承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雅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明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王雅平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4月25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㈣提出被繼承人林彥丞之繼承系統表。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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