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司促-28703-2024112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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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 異 議 人 鴻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異議人鴻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 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11月19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