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8707-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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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詠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並補正債務人已清償及未清償之金額各為何?。㈢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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