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8712-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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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2號 債 權 人 苑梅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7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債務人匯款新臺幣99,970元及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債權人匯款金額合計共99,97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