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8720-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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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0號 債 權 人 蓋鈺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蓋玲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借據影本。㈡提出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蓋玲玉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蓋玲玉所有。㈢陳報債權人蓋鈺淳代為清償卡債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㈣確認本件借款人究為「蓋玲玉」或「蓋陳秀菊」?債權人蓋鈺淳有無與蓋玲玉成立借貸合意,請具狀說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債務人有誤,並請具狀更正。㈤提出債務人「蓋玲玉(住○○市○○區○○○○街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