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促-28723-202411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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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3號 債 權 人 勝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佑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嘉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嘉展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 第三人周佑良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周佑良現為勝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債務人吳嘉展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18樓)。2.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㈣補正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補正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此項通知已於同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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