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促-28899-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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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映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11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99,645 元正未給付,其中93,785元為本金;4,567元為利息;1 ,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96,18 3元正未給付,其中89,701元為本金;5,489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332,843 元正未給付,其中315,462元為本金;15,588元為利息 ;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13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40,8 8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034元為本金;10,868元為利 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映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8日止累計53,183 元正未給付,其中49,409元為消費款;2,574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9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785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9701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15462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9034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9409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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