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促-28945-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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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㈡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狀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第五條所載不符)㈢確認聲請狀所載證物一、為「借貸契約書影本」是否有誤?(因狀附證物為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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