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促-29053-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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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仲昌 劉光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仲昌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進修部及修平技 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邀債務人劉光武為其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金額230,443元整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劉仲昌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07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5,160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劉光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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