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促-29055-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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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宗燦即陳昱仁 陳順興 楊碧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宗燦即陳昱仁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陳順興、楊碧娥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239,327元整,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惟債務人陳宗燦即陳昱仁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0 7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3,676元 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順興、楊碧娥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