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促-29062-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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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思灝 陳雅惠 吳榮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思灝邀同債務人陳雅惠、吳榮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4,46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思灝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雅惠、吳榮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68元 吳思灝、吳榮壕、陳雅惠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68元 吳思灝、吳榮壕、陳雅惠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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