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促-29063-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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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妤蒨 楊秀玲 一、債務人周妤蒨、楊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 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政義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周政義業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力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