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促-29205-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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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 債 權 人 冠中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品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家便利商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羅品昇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究為何?(依狀附住戶規約記載係「區分所有權人」應繳交公共基金、管理費);如本件債務人確為「全家便利商店」,請陳報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為何家分店?並確認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㈤提出對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㈥提出存證信函代辦費新臺幣2,000元、支付命令代辦費新臺幣3,000元、郵資新臺幣201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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