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促-29206-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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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6號 債 權 人 愛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鈞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歡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林鈞淮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狀附掛號郵件信封蓋有「招領逾期」退回字樣,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㈣陳報利息請求之計算方式究為何?愛家公寓大廈規約規定之遲延利息為何?(應明確表明)。㈤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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