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促-29208-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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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8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具有債權人與債務人簽章之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㈡補正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