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促-29321-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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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1號 債 權 人 蔣宓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志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確認本件請求關係為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如為借款關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㈡本件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並請具狀更正敘明請求原因事實之記載,並敘明請求之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否已對債務人提示。㈢本件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陳報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借款之金額為何?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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