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29328-2024100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8號
債 權 人 李周秀瓊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月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30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