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促-29330-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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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 債 權 人 楊俊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涂世琳即張惠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陳報7張支票之發票人為何?並確認附表中7張支票付款人 為〝張惠玲〞之記載是否有誤?(查付款人應為銀行。)㈡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請特定一日期)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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