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促-29394-202410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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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采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3月22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 ,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 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4%機動調整計算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 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 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 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 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 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 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聲 請人於113年09月23日寄發繳款催告信函,債務人仍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書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催告信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498元 楊采瑄 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 至民國113月08月22日止 年息12.25% 001 新臺幣276498元 楊采瑄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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