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司促-29573-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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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3號 債 權 人 張力允 代 理 人 傅國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家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若傅國綱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及懲罰性違約金各為何?㈣陳報請求金額114,18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