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司促-29578-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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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 債 權 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曉玲 債 權 人 林宗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芸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㈡提出債權人三人各得請求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賠償金額為1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