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司促-29622-2024110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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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志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志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鄭志明業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出境後,未有再入境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函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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