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0014-202410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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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柯志達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肆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柒 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原因事實陳述(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6月2 日止共消費簽帳46,22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應更正為「詎債務 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6月2日止共消費簽帳43,872元整均 未按期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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