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司促-30050-202411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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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0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賴孝賢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帝璟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惟聲請狀所載公司名稱與所附釋明資料之公司名稱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列「賴孝賢」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票號BTH0000000、BTH0000000之支票,賴孝賢非發票人、背書人;票號AG0000000之支票因未遵期提示對背書人賴孝賢喪失追索權。)。㈢請求原因事實記載持有「帝璟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賴孝賢」」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得對賴孝賢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亦未更正債務人公司名稱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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