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促-30054-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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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4號 債 權 人 黃浩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偉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林偉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支票票號AL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㈣請釋明就系爭債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就系爭債權若依據①票據關係請求,依法台端需提示後始得請求,是提出支 票票號AL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②若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貨款等,請陳明並 釋明之。 ㈤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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