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促-30054-202411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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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4號 債 權 人 黃浩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偉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林偉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支票票號AL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請釋明就系爭債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就系爭債權 若依據①票據關係請求,依法台端需提示後始得請求,是提 出支票票號AL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②若 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貨款等,請陳明並釋明 之。㈤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 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