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促-30055-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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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5號 債 權 人 芳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伍萬零壹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管理費未繳金額為新臺幣13,569元不相符。)㈣釋明本件請求5%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林淑敏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