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0061-2024101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1號
債 權 人 莊坤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慧如即宏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