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V-113-司促-30061-202410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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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1號 債 權 人 莊坤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慧如即宏睿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宏睿工程行代表人蔡茂逸之實際負 責人,雙方口頭上達成合意,以客戶支票乙紙移轉金錢,約定一個月後還款取回支票,然債務人未返還借款,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 積欠借款之情事,惟依狀附匯款申請書影本所示,其匯款人為非本件債權人莊坤霖,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113年10月18日具狀補陳,惟債權人聲請狀所附匯款申請書之匯款人及補正狀所附支票之受款人、發票人,皆非債權人,不足以釋明聲請人莊坤霖與債務人間有借款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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