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促-30073-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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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劉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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