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促-30136-202411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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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6號 債 權 人 吳美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丞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又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使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自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該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更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將其所 有帳戶交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任由詐騙集團成員向債權人施以詐術,並致債權人因此受騙,自屬不法侵害債權人財產法益致受有損害,自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70、2845、7823、8479、855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釋明。   惟查,觀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業以「難僅因其交付帳戶之客 觀行為,即遽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為由,而就債務人不予起訴,是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資料尚與其所主張債務人有共同詐欺等情形不符。而支付命令之聲請既僅就債權人一方所提出之書面為審查,無從再為其他兩造證據調查或言詞辯論,則本件聲請所提出之釋明資料既與債權人之主張有別,難認其主張兩造間存有詐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債務關係,業據提出相當之釋明。從而,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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