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司促-30138-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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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8號 債 權 人 陳健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守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10月11日」?若為113年10月11日,提出資料釋明自該日期起算利息之依據。㈡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㈢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因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兩造間未明確約定清償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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