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司促-30141-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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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1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董淵翔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董淵翔聲請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雲林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其法定代理人董淵翔之住址亦在雲林縣,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董淵翔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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