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0149-2024101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9號
債 權 人 劉正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政軒、羅詠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羅政軒、羅詠舜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