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司促-30153-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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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3號 債 權 人 徐嘉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宗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江宗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江宗樺所有。㈡提出Line截圖江、花花為債務人江宗樺之釋明資料。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46,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㈣提出債務人「江宗樺(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