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促-30359-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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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