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司促-30365-2024102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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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6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蓁筠 債 務 人 廖福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債務人應林蓁筠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林蓁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 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