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促-30376-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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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6號 債 權 人 黃瀞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姿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釋明本件請求年息5%之依據為何?(查與借款契約影本所載無約定利息不相符。)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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