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促-30379-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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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9號 債 權 人 古哲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矅」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李「矅」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李曜廷(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姓名似書寫為李「矅」廷)。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因聲請狀原因事實漏未填寫金額)。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8月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0年8月6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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